2025开个新帖吧。

chunk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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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8月 29日 16:57

经济效率出了问题。投资没有效益。大家收入无法增长。

政府花钱是对的。但是要投入激发效率的领域。

比如,补贴,商铺租金,繁荣市场,激活第三产业,吸纳就业。增加就业,就是增收。投资基础设施,大量债务推挤出无效资产甚至负资产。
比如这次回老家。一条新修高速,行驶半个小时,同向看不到一辆车。对象只看到两辆。 这能不亏本? 这样积累的巨额债务。不出经济危机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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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m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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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帖子 tmtmaya » 2025年 8月 29日 18:38

基建,债务不是都收紧了么,成都几百亿隐形债务刚被通报批评。
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chunk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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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8月 30日 07:26

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在全国部分地区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指出,要持续用力推进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市场 能回到应有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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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k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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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8月 30日 12:26

日军的联队旗由天皇亲授,被视为天皇的分身,是部队的荣誉象征,地位极其崇高。如果联队旗丢失,联队番号都会被撤销。因此,日军一旦感觉战况不妙,联队旗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就会进行“奉烧”,宁可烧毁也不能被缴获。在中国战场,日军曾三次“奉烧”联队旗,分别是1941年10月宜昌战役中第13师团104联队、1944年5月滇西大反攻中驻守云南腾冲的第113联队和第148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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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9月 02日 07:57

原指引第25条第2、3、4款被删除。其中,个人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无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单笔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元、日累计不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单笔不超过5万元(除非另有约定);信用卡网上支付限额不超过取现额度。这些限制将被取消,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管理自主设定。

------------------
欠债 便利化 。

取款 ,转账 处理自己的钱 越来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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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9月 02日 09:28

2025 年,中外合作办学在高考与中考招生中普遍“遇冷”,可用“补录暴增、分数线跳水、完成率腰斩”来概括。

1. 招生数据惨淡
- 广州 22 个中外合作项目仅 4 个完成率过半,整体完成率 25.6%,比去年再降 24 个百分点,个别学校只招到个位数。
- 湖南、江苏、江西等多省出现中外合作专业组“连续征集无人报”,即使降到本科线附近仍缺额。

2. 遇冷主因
(1) 投入产出比失衡:学费普遍 2–10 万元/年,总花费动辄 30 万+,但合作外方院校排名一般、课程“含水量”高,被家长视为“花钱买学历”。
(2) 就业导向压倒“洋文凭”:考生更关注专业就业前景,计算机、电子信息等热门专业分数继续走高,而中外合作项目往往捆绑化工、材料、土木等“劝退”专业。
(3) 生源被多渠道分流:
  • 公办普高持续扩招,免费且社会认可度高;
  • 民办公费班、港澳子弟学校 DSE 课程等以更低成本提供“升学捷径”,吸走中高分段学生。

3. 政策与市场的双重夹击
教育部 2025 新规要求外方师资占比不低于 30%,抬高办学成本;而家长和学生日趋理性,“名校光环+海外背景”已不足以抵消高学费与就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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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钱包缩水 厉害啊 。 不过 不好的 未来预期 更是 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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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9月 04日 10:08

最近 搬家,老房子里 没有了 电脑用。
把一台 AMD 速龙II X4 631 DDRII-4G 的电脑,拿出来临时 用 ,竟然播放2G大小的视频也很流畅。这个CPU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11 年 。

一台 古旧的小米2S(2013年4月9日正式发布) 被我拿出来,装了听书软件。做家务时 听小说 ,也很流畅。

技术在进步,如果 需求跟不上 , 也没啥意义。性能过剩太多。 除了发烧友,对一般人 也没啥吸引力。

iPhone 17系列最新售价曝光:Pro版要涨价、标准版/Pro Max不变 。快科技9月3日消息,今年机圈最重磅的机型之一——iPhone 17系列将于9月10日正式发布。

没有颠覆性创新,小打小闹,难以复制过去的成功。股价 到处都是 泡沫。

危机 清除 泡沫 ,放水 消除危机。 周期循环, 要扛的住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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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9月 04日 15:53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2007年05月25日 13:0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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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八月四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布)

一、为了正确地实施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特公布本决定。

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着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全部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这两个文件在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曾经中共中央重新公布,并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加以应用,已证明其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适用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将这两个文件稍加删改并加以补充后,再行公布,作为今后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文件。在这两个文件中,凡系本院所补充决定者,均加上“政务院补充决定”字样,并于这两个文件外,增补“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

三、由本决定所公布之文件,其文字解释如有与土改革法相抵触者,均按土地改革法执行。

四、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颁布划分阶级的补充文件。但这些文件应呈报本院备案。

甲、怎样分析农村阶级

一、地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

有些地主虽已破产了,但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仍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

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于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已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者,应与富农一例看待。

(二)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或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其土地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条处理。

(三)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业土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分,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其直接用于其他职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四)各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一个或几个县为单位计算,由各专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

二、富农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切削农民,此种情况亦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并且是主要的。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对富农及半地主式的富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处理。

(二)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其土地及其他财产,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处理。但其自己劳动耕种部分的土地,在适当地加以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参加劳动的人,如果在家庭中不是居于支配的而是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则其参加劳动的人应定为适当的劳动者成分,以别于家庭中其他不参加劳动的人的成分。

三、中农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

四、贫农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这些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五、工人

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是工人。

乙、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在分田与查田的斗争中,发生了许多实际问题。这些问题,或者是以前的文件没有规定,或者是规定不明悉,或者是政府工作人员解释不正确,以致执行上发生错误,人民委员会为了正确地发展土地斗争,纠正及防止在这些问题上的错误起见,除了批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关于分析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的各项原则)的文件外,特作下面的决定。

一、劳动与附带劳动

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劳动,叫做有劳动。全家有一人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劳动,均叫做附带劳动。

(说明)这里应注意:

(1)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故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

(2)规定全家中劳动的标准人数为一人。如全家有数人,其中有一人劳动,这家即算有劳动。有些人以为要有二人甚至全家参加劳动,才算这家有劳动,这是不对的。

(3)规定劳动的标准时间为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个月。以从事主要劳动满四个月与不满四个月作为劳动与附带劳动的分界(即富农与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时间从事主要劳动的还算作附带劳动,这是不对的。

(4)所谓从事主要劳动,是指从事农业生产上主要工作部门的劳动,如犁田、莳田、割禾及其他生产上之重要劳动事项。

(5)所谓非主要劳动,是指各种辅助劳动,在生产中仅占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种菜,照顾耕牛等。

(6)劳动既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因此对于那种只雇长工耕种,没有其他地租债利等剥削,自己负指挥生产之责,但不亲身从事主要劳动者,仍照地主待遇。

(7)构成地主成分的时间标准,以当地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地主成分。

分田与查田运动中对于劳动与附带劳动的问题,发生许多错误,或以有劳动当做只有附带劳动,把他判为地主,或以只有附带劳动当做有劳动,把他判为富农,都是因为过去对地主与富农的分界没有明确标准的原故。依照上述规定,可以免去这种错误。

但上面的规定,是指“普通情形”而言。在特别情形下,须有不同的处置。这里有两方面的情形:第一方面,是大地主而家中有人参加生产者。例如有人剥削地租债利的数量很大,如收租百担以上,或放债大洋千元以上,而家中人口不多,消费不大,则虽这家有人每年从事四个月以上的主要劳动,仍是地主,不是富农。但如人口甚多,消费甚大,则虽有百担租或千元债,只要有人从事主要劳动,则应照富农待遇。第二方面,是拿剥削情形说是地主,但象生活情形说则不能照地主待遇者。例如有人过去是富农或中农,但到解放前数年,因家中主要劳动者死亡或疾病等原因,不得不把土地全部出租或雇人耕种,因此全家过不劳动的生活。如果把这种人当地主待遇,是不妥当的,应照本人原来成分待遇。又如有人名义上还是地主,但土地所有权实际已属别人,剥削收入极少,甚至生活比农民不如,而本人已有附带劳动者,此种人可照农民待遇。

上述这些特别情形,分田及查田运动中有些地方把它忽视了,这也是不对的。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在有些大家庭中,人口超过十五口者,则全家有劳动力的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才算这家有劳动。

(二)上述所谓从事主要劳动,应该是指从事农业生产上的主要劳动。这是在普通情形下区别地主与富农的主要标准。至于地主家庭中有人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也算有主要劳动,但应根据其他职业劳动的性质和情况来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并按照其本人的阶级成分来决定其待遇。例如地主家庭中有人经常从事行医或教书的劳动者,此人即应照医生或教员待遇。

二、富裕中农

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上,一般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其剥削收入的分量,以不超过甚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为限度。

在某些情形下,剥削收入虽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以富裕中农论。

在民主政权下,富裕中农的利益应与一般中农得到同等保护。

(说明)这里应注意:

(1)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富裕中农与其他中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的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上,一般对于别人有轻微剥削,其他中农则一般无剥削。

(2)富裕中农与富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百分之十五,富农则超过百分之十五。这种界限的设置是实际区分阶级成分时所需要的。

(3)所谓富裕中农的轻微剥削,是指雇牧童,或请零工,或请月工,或有少数钱放债,或放少数典租,或收少数学租,或有少数土地出租等。但所有这些剥削,在其全家生活来源上,不占着重要的成分,即不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其全家主要生活来源,是依靠自己的劳动。

(4)在接近当地解放的时期内,虽曾有过与富农在同等时间内的剥削分量相同的剥削,但不超过二年者,仍以富裕中农论。

(5)在某些情形下,剥削收入虽超过全家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为富裕中农。这里所谓“某些情形”,是指剥削分量虽超过百分之十五,但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生活并不丰富,更有遭遇水旱灾荒,或逢疾病死丧,反而转向困难者。在这些情形下,剥削分量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者,不能认为富农,而应认为中农。如没有这些情形,则剥削收入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十五者即为富农,不应认为富裕中农。这些情形的正确判断,依靠于当地群众的公意。

富裕中农在农村中占着相当的数量。分田及查田运动中,许多地方把他们当做富农处置,这是不正确的。各地发生的侵犯中农事件,多半是侵犯了这种富裕中农,应该即刻改正。

举例

(1)全家六人吃饭,二人劳动。有田五十担(收实谷三十五担),时价每担四元,共值百四十元,完全自耕。有房五间,牛一只。有塘一口,出息大洋十二元。杂粮生产及养猪年收约一百元。放生谷三担,利加五(年收一担半),值六元,收了四年。放债大洋一百元,利加二五,年收二十五元,放了五年。判断:此家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自己生产占二百五十元以上。对别人有债利剥削,但年收利息只有三十一元,在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全家开销后有剩余,生活颇好,但因剥削分量不大,故算富裕中农,不是富农。

(2)全家五人吃饭,一个半人劳动。有田二十五担,收实谷十七担。借来田七十五担,收实谷四十二担,交租二十五担,交了十年。杂粮生产及养猪年收五十元,雇牧童一个,雇了三年。放外债大洋六十元,利加三,年收十八元,放了四年。有房五间,牛一只。有木梓山一块,年摘木挑三十担。判断:此家生活主要靠自己劳动,每年剥削人家极少,不过二十余元(雇牧童与放债合计),而受人剥削地租二十五担之多,全家开销所余无几,只能算普通的中农,还不是富裕中农。

三、富农的剥削时间与剥削分量

从当地解放时间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以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在某些情形之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

(说明)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1)以当地解放时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而不应把其他任何时间作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有些人算陈帐,拿了中间空隔了的很早年代的剥削作为决定阶级成分的根据,这是不对的。

(2)以连续三年的剥削作为构成富农成分的标准时间。如果剥削时间不满三年或虽有三年而是中间空隔了的(不相连续的),虽其剥削分量与富农在同等时间的剥削分量相同,仍以富裕中农论。

(3)剥削的分量必须是超过了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才能构成富农成分,如果剥削分量在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虽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连续性,也不能构成富农成分,而仍是富裕中农成分。

(4)所谓全家一年总收入,是指自己生产部分与剥削他人部分的合计,例如某家全家一年自己生产部分四百元,剥削他人部分一百元,合计五百元,即是总收入。因为剥削部分占总收入百分之二十,故是富农。

举例

(1)全家十一人吃饭,二人劳动,自己有田百六十担,收实谷百二十担(值四百八十元)。有茶山二块,每年出息大洋三十元。有塘一口,每年出息大洋十五元。杂粮生产及养猪等每年约值百五十元。经常雇长工一个,雇了七年,到解放时止,每年剥削剩余劳动约值六十元。放债大洋二百五十元,利加三,年收七十五元,放了五年,到解放时止。判断:此家自己劳动,但雇长工,放债不少,剥削收入超过全家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人口虽多,但开销后余钱不少,故是富农。

(2)全家三人吃饭,一人从事主要劳动四个月。有田六十担,自耕三十担,收实谷十八担。出租田三十担,收租谷十二担,收了五年。经常每年请短工二十天。有牛一只,每年可收牛租谷二担。放债大洋一百二十元,利加三,年收三十六元,放了三年。判断:此家剥削收入超过自己生产,但因有一人从事四个月主要劳动,故是富农。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前面二、三两章所规定的富农与富裕中农的分界,以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为准,现改为以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为准。其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为中农或富裕中农。

(二)为了计算方便起见,规定以下几项计算标准,是有必要的:(一)凡经常雇请一个长工者,或有其他剥削,但其剥削分量相当于雇请一个长工以下者,均不得认为富农。(二)凡经常雇请两个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分量的总和相当于雇请两个长工以上者,一般可以算为富农。但家庭消费人口多,生活并不富裕者,仍不应算为富农。(三)凡经常剥削分量在相当于雇请一个长工以上,但不到雇请两个长工者,则应仔细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者为富农,不超过者为中农或富裕中农。(四)每年雇清零工或月工一百二十工者,作为雇请一个长工计算。(五)在计算剥削分量时,其直接受别人剥削部分应与剥削别人部分相抵计算。

四、反动富农

在解放前,尤其在解放后,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叫做反动富农。对于反动富农应该没收他本人及其家属中参加了这种反革命行为的人的土地财产。

对于反动资本家,适用上述的原则。

(说明)这里应该注意:

(1)必须是“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才叫做反动富农,例如当革命时,领导民团屠杀工农,对民主政府顽强抵抗,特别是解放后还在领导别人组织反革命团体机关,或个别进行重大反革命活动,如暗杀,当敌人侦探,自动替敌军带路,逃往敌方帮助国民党,积极地坚决地破坏分田或查田运动与经济建设等。其他富农中,虽有反革命行为,但不是领导的或重要行为者,均不得没收其土地财产。

(2)反动富农家属之中,只没收参加了这种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分子的土地财产,其他分子的土地财产则不没收。

(3)以找生活为目的而暂时跑去敌方的,不是反动富农,不应按反动富农待遇。

(4)对于反动资本家之定义与处置,完全适用以上之规定。

过去许多地方,把没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分子的土地财产没收了,并且一家中把没有参加反革命行为的富农分子的土地财产也没收了,这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一个来源,是在江西没收分配土地条例的第三条:“凡加入反革命组织的富农,全家没收。”这里不分首领与附从,不分参加者与未参加者。关于家属问题,虽在这一条的后半指出了:“其家属未加入反革命组织,又无反革命行为,并与其家中反革命分子脱离关系,当地群众不反对者,得发还其土地”,但前既全家没收,后才发还一部,仍非正当办法。因此这一条应照现在规定改正。又过去有些地方扩大反动资本家的范围,没收了一些不应没收的商店,这也是不对的。

举例

一家九人吃饭,一人劳动,又一人附带劳动。有田一百六十担,自耕八十担,收实谷五十六担。出租田八十担,收租三十担,收了十年。有山五块,每年出息大洋七十元。经常雇长工一人。欠债大洋四百二十五元,利加二五,欠了三年。放债大洋三百八十元,利加三,放了五年。有一人当靖卫团连长,当了两年,与赤卫军作战五回。又有人加入“AB团”(反共团)一年,但不是重要分子,无积极活动。家里其他各人无明显反动行为。判断:此家成分是富农。有一人做了重大反革命工作,此人是反动富农,应没收家产。其他各人不应没收。另一人虽加入“AB团”,不是重要分子,又无积极活动,也不应没收。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规定同样适用于地主及其他阶级中的犯罪分子。

五、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

凡在土地改革中确定为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政府法令下,富农自己有处置之权,他人不得妨碍。

(说明)

(1)近来有些地方发生工农贫民拿自己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调换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甚至有调换衣服、肥料的事情,这是不对的。

(2)土地问题正确解决以后,富农分得之田,已经改良,变成好田,他人不得再去调换。富农添置之耕牛、农具、房屋,虽有多余,亦不得再行没收,或调换。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规定,现在同样适用于地主。

六、破产地主

在解放前,地主已经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财产上的剥削,有劳动力但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叫做破产地主。破产地主仍然是他主阶级的一部分。

但地主破产后,依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者,应予改变成分。



地主破产后,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之一部分,此部分达到其一年生活费用三分之一者,得照富农成分待遇。

(说明)

(1)有些人把部分破产的地主叫做破产地主,这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地主,还有一部分产业,依以剥削,这不过是剥削收入的分量有改变罢了。

(2)有些人把破产后已经从事主要劳动满一年的,叫做破产地主,这更是不对的。因为地主破产后,从事主要劳动已满一年(指解放前),他已经由地主变为工人或贫民或农民了。

(3)有些人把地主破产后,已经从事一部分劳动者,仍照地主待遇,这是不对的。因为若其劳动已达到维持全家一年生活三分之一者,这种人已经应该给予以富农待遇了。

七、贫民

工人农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依靠少数生产资料自已经营以取得生活费,上面这些人凡没有固定职业而生活贫苦者,均列做贫民。乡村及小市镇贫民分子失业者,应分配土地。

(说明)

(1)贫民在城市中占着相当的大数量,在乡村及小市镇上亦有一部分。贫民的职业是很复杂的,有些贫民的职业,常依季时更换而不能固定。贫民的生活是很困难的,其收入常不够支出。

(2)工人农民外,如独立生产者、自由职业者、小贩、不雇用店员的小本经商者及其他一切劳动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职业而生活贫苦的,均属于贫民范围之内。

八、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不应该看做一种阶级成分。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

一切地主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的条件下,应该充分使用他们为民主政府服务,同时教育他们克服其轻视劳动人民的错误思想。

知识分子在他们从事非剥削别人的工作,如当教员,当编辑员、当新闻记者、当事务员、当著作家、艺术家等的时候,是一种使用脑力的劳动者。此种脑力劳动者,应受到民主政府法律的保护。

(说明)

(1)近来有些地方,排除知识分子,这是不对的。吸收地主、资产阶级出身而愿为民主政府服务的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是有利于人民革命事业的政策。在他们为民主政府服务的期间,应设法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2)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例如家庭属于地主的是地主出身,家庭属于富农的是富农出身,家庭属于中农的是中农出身等。知识分子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例如本人当地主的是地主,本人当资本家的是资本家,本人当自由职业者的是自由职业者,本人当职员的是职员,本人当军人的是军人等。知识分子依靠家庭供给主要生活来源者,其本人成分亦依其家庭成分决定。把知识分子看做一种单独的成分是不对的,把劳动人民子弟在学校读过书的分子(所谓“毕业生”)当做一种坏的成分更是不对的。

(3)把当教员、当医生等工作看做不是劳动,这也是不对的。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凡受雇于国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机关、企业、学校等,为其中办事人员,取得工资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职员。职员为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

(二)凡有专门技能或专门知识的知识分子,受雇干国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机关、企业、学校等,从事脑力劳动,取得高额工资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例如工程师、教授、专家等,称为高级职员,其阶级成分与一般职员同。但私人经济机关和企业中的资方代理人不得称为职员。

(三)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不得定为职员成分。这些人在解放以后有其他职业收入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应根据其职业来决定其成分。

九、游



在紧靠解放前,工人、农民及其他人民,被反动政府及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因而失去其职业和土地,连续依靠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叫做游民(习惯上叫做流氓)。

民主政府对于游民的政策,是争取其群众,反对其中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的分子。关于争取一般游民群众的主要办法,是使他们回到生产上来,分配土地和工作,但分配土地,须在乡村居住,并须自己能耕种者。

(说明)

(1)所谓依靠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依靠偷盗、抢劫、欺骗、乞食、赌博、或卖淫等项不正当收入为生而言。

有些人对于在业或半失业而兼有一部分不正当收入(非主要生活来源)的分子,概叫做流氓,这是不对的。甚至把工农贫民中过去染有不良习惯,如嫖、赌、吸鸦片的人,都叫做流氓,这更是不对的。

(2)有些地方,对于积极参加反革命的游民领袖分子(所谓流氓头),不加惩办,反而分田给他,这是不对的。有些地方,对于一般游民分子,又拒绝其分田的要求,这也是不对的。

十、宗教职业者

凡在紧靠解放前,以牧师、神父、和尚、道士、斋公、看地、算命、占卦等宗教迷信的职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叫做宗教职业者,或迷信职业者。

十一、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与土地

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

(说明)

(1)优待红军条例第一条,“凡红军战士家在民主政府区域内的,本人及家属,均应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这里本已包括一切红军战士在内。但近来有些地方,只问社会出身,不问政治表现,把地主富农出身而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红军战士已经分得的土地,重新没收,这是错误的。

(2)所谓“红军战士家属”,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权利。

政务院补充决定:

所有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所有起义军队纷指挥员、战斗员从起义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之日起,均适用本章各项规定,并称为革命军人。

十二、工人的家庭是富农或地主者

工人的家庭是富农或地主者,工人本人及其妻、子、女,依工人成分不变更。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或富农成分待遇。

(说明)

(1)地主或富农家中,在紧靠解放前,有人出卖劳动,力已满一年者,应承认其为工人成分。本人及其妻、子、女照工人成分待遇。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富农成分待遇,不得享受工人权利。家中如尚有其他成分,依其成分待遇。例如,一家有人在乡村,靠收租放债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三年,此人是地主;有人依靠出卖劳动力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此人是工人;又有人在市镇开自做自卖的小工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已满一年,此人是独立生产者;各依其在一定时间内生活来源的性质,而决定其成分,又各依其成分,而决定其在民主政府法律下的待遇。

(2)农村工人、独立生产者、教员、医生等人中,兼有小块土地,因乡村不够维持生活,出外谋生,而将其小农土地出租,并非依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不能当地主看待。

十三、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分

一、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分,依照结婚在解放前后的分别,依照原来阶级成分的分别,并依照结婚后生活情形的分别,而决定其成分。

二、凡在解放前结婚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农、贫民,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农民或贫民成分。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三年者,才能承认其为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成分,如生活不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同等,而与工、农、贫民同等(即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三、凡在解放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分。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四、解放前,工、农、贫民以子女卖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者,及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女招郎者,其出卖子女,及招来郎婿的成分待遇,适用上述一至三条之规定。

五、解放前,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子过继者,工、农、贫民之子过继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其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满五年者,其成分同于过继父母。如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他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之子,过继与工、农、贫民,与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并从事劳动满一年者,其成分同于过继父母。如不从事劳动,其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

(说明)

这里所谓劳动,包括家务劳动在内。

政务院补充决定:

本章二条关于在解放前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的规定,到解放后,对嫁与地主者,其成分应仍不变,对嫁与富农或资本家者当其继续过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承认其为富农或资本家成分。

本章三条关于在解放后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依原来成分不变更的规定,在现在适用时,对于嫁与地主者,其成分应不变;对于嫁与资本家或富农过同等生活满一年者,应承认其为资本家或富农成分。

十四、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

一、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其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屋、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

二、富农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屋、店铺、住房、财产,照工商业者处理。

十五、管公堂

管公堂是一种剥削行为,但应分别地主、富农,资本家管公堂与工,农、贫民管公堂的不同。

(说明)

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叫做管公堂。在农村中管公堂无疑是封建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封建剥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为,应该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但有些公堂不是被少数人把持操纵,管理者并不能从管公堂的行为中获得收入,另有些小公堂,为工、农、贫民群众轮流管理,剥削数量极小,则不能作为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有些人以为只要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这是不对的。

丙、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正确地进行今后的土地改革,除开“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外,特作下列各项决定:

一、小手工业者。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已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小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

二、手工业资本家。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用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手工业资本家。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这是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的主要区分。

三、手工工人。完全没有生产资料,或者只有很少的手工工具,向消费者,或向手工业资本家,或向小手工业者出卖劳动力,为雇主从事手工业生产,领取工资,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手工工人。手工工人的社会地位,与工人、雇农同。

四、自由职业者。一切依靠独立营业为生,但不剥削他人的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著作家、艺术家等,称为自由职业者。这种自由职业者为了执行自己的业务,有时雇用助手或雇工助理家务劳动,有这种雇工行为的人,不算入剥削者范围之内。这些人如不进行独立营业而受雇于国家的或私人的机关中服务,则称为职员。

五、小商和小贩。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

六、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商业资本家或商人。

七、开明士绅。凡称开明士绅,是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曾经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以积极行动赞助人民民主事业,并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助土地改革者。对于开明士绅,除依照土地改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处理其土地及其他财产外,应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他们以照顾,并应吸收他们参加土地改革或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的工作。

八、革命烈士家属。凡称革命烈士家属,是指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抗日阵亡将士和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土地改革法中所称其他人员的家属,亦同此。

九、少年儿童和青年学生的家庭出身。凡年在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除在土地改革时已成为一个家庭的实际支配人得划分其阶级成分外,一般不应划分其阶级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

十、恶霸。凡称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凡恶霸分子经人民告发后,由人民法庭判决处理。

十一、地主成分的改变。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其不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或有任何反动行为,或有违抗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则不在此例。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分。不合于上述条件者,则不得改变。

其他成分兼地主者,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即照其他成分待遇。

根据一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刊印(责任编辑: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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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

(一九五零年八月四日政務院第四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爲了正確地實施一九五零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特公布本决定。

  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認爲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爲着正確地解决土地問題而公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様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除開一小部分現時已不適用外,其餘全部在現時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適用的。這兩個文件在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會經中共中央重新公布,幷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加以應用,已証明其在現時的土地改在中是適用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將這兩個文件稍加刪改幷加以補充後,再行公布,作爲今後正確解决土地問題的文件。在這兩個文件中,凡係本院所補充决定者,均加上「政務院補充决定」字樣,幷於這兩個文件外,增補「政務院的若干新决定」。

  三、由本决定所公布之文件,其文字解釋如有與土地改草法相抵觸者,均按土地改革法執行。

  四、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甲、怎樣分析農村階級

  一、地主

  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爲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剝削農民,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一類。

  有些地主雖已破產了,但破產之後有勞動力仍不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仍然算是地主。

  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紳)。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爲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一些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政務院補充决定)

  (一)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於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爲二地主。二地主應以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己勞動耕種一部份土地者,應與富農一例看待。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應依其職業决定其成份,或稱爲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其土地應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條處理。

  (三)有其他職業收入,但同時佔有幷出租大量農業土地,達到當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上者,應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份,稱爲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其直接用於其他職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

  (四)各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一個或幾個縣爲單位計算,由各專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决定之。

  二、富農

  富農一般佔有土地。但也有自己佔有一部份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佔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依靠剝削爲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富農剝削的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請長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剝削地租、或兼放債、或兼營工商業。富農多半還管公堂。有的佔有相當多的優良土地,除自己勞動之外,幷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債利等方式剝削農民,此種情况亦應以富農看待。富農的剝削是經常的,許多幷且是主要的。

  (政務院補充决定)

  (一)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爲半地主式的富農。對富農及半地主式的富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條處理。

  (二)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參加主要農業勞動,或同時雇人耕種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數量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五十畝),在佔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數量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一百畝)者,不得稱爲富農,而應稍爲地主。其土地及其他財產,應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條處理。但其自己勞動耕種部分的土地,在適當地加以抽補後,應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參加勞動的人,如果在家庭中不是居於支配的而是居於被支配的地位,則其參加勞動的人應定爲適當的勞動者成份,以別於家庭中其他不參加勞動的人的成份。

  三、中農

  中農許多都佔有土地。有些中農只佔有一部份土地,另租入一部份土地。有些中農幷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農自己都有相當的工具。中農的生活來源全靠自己勞動,或主要靠自己勞動。中農一般不剝削人,許多中農還要受別人小部分地租、債利等剝削。但中農一般不出賣勞動力。另一部分中農(富裕中農)則對別人有輕微的剝削,但非經常的與主要的。這些都是中農。

  四、貧農

  貧農有些佔有一部分土地與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無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須租入土地來耕,受人地租、債利與小部分雇傭勞動的剝削。這些都是貧農。

  中農一般不要出賣勞動力,貧農一般要出賣小部分勞動力,這是分別中農與貧農的主要標準。

  五、工人

  工人(雇農在內)一般全無土地與工具,有些工人有極小部分的土地與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賣勞動力爲生。這是工人。

  乙、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

  在分田與查田的鬥爭中,發生了許多實際問題。這些問題,或者是以前的文件沒有規定,或者是規定不明悉,或者是政府工作人員解釋不正確,以致執行上發生錯誤。人民委員會爲了正確地發展土地鬥爭,糾正及防止在這些問題上的錯誤起見,除了批准「怎樣分析農村階級」(關於分析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工人的各項原則)的文件外、特作下面的决定。

  一、勞動與附帶勞動

  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主要勞動,叫做有勞動。全家有一人每年從事主要勞動的時間不滿三分之一,或每年雖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勞動,但非主要勞動,均叫做附帶勞動。

  【說明】這裡應注意:

  (1)富農自己勞動,地主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勞動。故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

  (2)規定全家中勞動的標準人數爲一人。如全家有數人,其中有一人勞動,這家即算有勞動。有些人以爲要有二人甚至全家參加勞動,才算這家有勞動,這是不對的。

  (3)規定勞動的標準時間爲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個月,以從事主要勞動滿四個月與不滿四個月作爲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分界(即富農與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時間從事主要勞動的還算作附帶勞動,這是不對的。

  (4)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是指從事農業生產上主要工作部門的勞動,如犁田、蒔田、割禾及其他生產上之重要勞動事項。

  (5)所謂非主要勞動,是指各種輔助勞動,在生產中僅佔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種菜,照顧耕牛等。

  (6)勞動旣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因此對於那種只雇長工耕種,沒有其他地租債利等剝削,自己負責指揮生產之責,但不親身從事主要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

  (7)構成地主成份的時間標準,以當地解放時爲起點,向上推算,連續過地主生活滿三年者,即構成地主成份。

  分田與查田運動中對於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問題,發生許多錯誤,或以有勞動當做只有附帶勞動,把他判爲地主,或以只有附帶勞動當做有勞動,把他判爲富農,都是因爲過去對地主與富農的分界沒有明確標準的原故。依照上述規定,可以免去這種錯誤。

  但上面的規定,是指「普通情形」而言。在特別情形下,須有不同的處置。這裡有兩方面的情形:第一方面,是大地主而家中有人參加生産者。例如有人剝削地租債利的數量很大,如收租百担以上,或放債大洋千元以上,而家中人口不多,消費不大,則雖這家有人每年從事四個月以上的主要勞動,仍是地主,不是富農。但如人口甚多,消費甚大,則雖有百担租或千元債,只要有人從事主要勞動,則應照富農待遇。第二方面,是拿剝削情形説是地主,但拿生活情形說則不能照地主待遇者。例如有人過去是富農或中農,但到解放前數年,因家中主要勞動者死亡或等原因,不得不把土地全部出租或雇入耕種,因此全家過不勞動的生活。如果把這種人當地主待遇,是不妥當的,應照本人原來成份待遇。又如有人名義上還是地主,但土地所有權實際已屬別人,剝削收入極少,甚至生活比農民不如,而本人已有附帶勞動者,此種人可照農民待遇。

  上述這些特別情形,分田及查田運動中有些地方把它忽視了,這也是不對的。

  (政務院補充决定)

  (1)在有些大家,庭中人口超過十五口者,則全家有勞動力的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勸,才算這家有勞動。

  (二)上述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應該是指從事農業生産上的主要勞動。這是在普通情形下區別地主與富農的主要標準。至於地主家庭中有人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也算有主要勞動,但應根據其他職業勞動的性質和情况來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並按照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來决定其待遇。

  例如地主家庭中有人經常從事行醫或敎書的勞動者,此人即應照醫生或敎員待遇。

  二、富裕中農

  富裕中農是中農的一部分,生活狀况在普通中農以上,一般到別人有輕微的剝削。其剝削收入的分量,以不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爲限度。

  在某些情形下,剝削收入雖超過全家一年總收人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而羣衆不加反對者,仍以富裕中農論。

  在民主政權下,富裕中農的利益應與一般中農得到同等保護。

  【說明】這裡應注意:

  (1)富裕中農是中農的一部分。富裕中農與其他中農不同的地方,在於富裕中農的生活狀况在普通中農以上,一般對於別人有輕微,其他中農則一般無剝削。

  (2)富裕中農不同的地方,在於富裕中農一年剝削收入的分量,不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百分之十五,富農則超過百分之十五。這種界限的設置是實際區分階級成份時所需要的。

  (3)所謂富裕中農的輕微剝削,是指雇牧童,或請零工,或請月工,或有少數錢放債,或放少數典租,或收少數學租,或有少數土地出租等。但所有這些剝削,在其全家生活來源上,不佔着的成份,即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其全家主要生活來源,是依靠目己的勞動。

  (4)在接近當地解放的時期內,雖曾有過與富農在同等時間內的剝削分量相同的剝削,但不超過二年者,仍以富裕中農論。

  (5)在某些情形下,剝削收入雖超過全家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羣衆不加反對者,仍為富裕中農。這裡所謂「某些情形」,是指剝削分量雖超過百分之十五,但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生活並不豐富,更有遭遇水旱災荒,或逢疾病死喪,反而轉向困難者。在這些情形下,剝削分量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能認爲富農,而應認爲中農。如沒有這些情形,則剝削收入超過總收入百分之十五者即爲富農,不應認爲當裕中農。這些情形的正確判斷,依靠於當地羣衆的公意。

  富裕中農在佔着相當的數量。分田及查田運動中,許多地方把他們當做富農處置,這是不正確的。各地發生的侵犯中農事件,多半是侵犯了這種富裕中農,應該即刻改正。

  舉例

  (1)全家六人吃飯,二人勞動。有田五十担(收實穀三十五担),時價每担四元,共値百四十元,完全自耕。有房五間,牛一隻。有塘一口,出息大洋十二元。雜粮生産及養豬年收約一百元。放生穀三担,利加五(年收一担半),値六元,收了四年。放債大洋一百元,利加二五,年收二十五元,放了五年。判斷:此家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自己生產佔二百五十元以上。對別人有債利剝削,但年收利息只有三十一元,在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全家開銷後有剩餘,生活頗好,但因剝削分量不大,故算富裕中農,不是富農。

  (2)全家五人吃飯,一個半人勞動。有田二十五担,收實穀十七担。借来田七十五担,收實穀四十二担,交租二十五担,交了十年。雜粮生產及養猪年收五十元,雇牧童一個,雇了三年。放外債大洋六十元,利加三,年收十八元,放了四年。有房五間,牛一隻。有木梓山一塊,年摘木桃三十担。判斷:此家生活主要靠自己勞動,每年剝削人家極少,不過二十餘元(雇牧童與放債合計),而受人剝削地租二十五担之多,全家開銷所餘無幾,只能算普通的中農,還不是富裕中農。

  三、富農的剝削時間與剝削分量

  從當地解放時間向上推算,在連續三年之內,除自己參加生產以外,還依靠剝削為其全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剝削分量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農。

  在某些情形之下,剝削分量雖超過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而羣衆不加反對者,仍不是富農,而是富裕中農。

  【說明】這裏應該注意的是:

  (1)以當地解放時間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而不應把其他任何時間作為計算剝削時間的起點。有些人算陳賬,拿了中間空隔了的很早年代的剝削作爲决定階級成分的根據,這是不對的。

  (2)以連續三年的剝削作為構成富農成分的標準時間。如果剝削時間不滿三年或雖有三年而是中間空隔了的(不相連續的),雖其剝削分量與富農在同等時間的剝削分量相同,仍以富裕中農論。

  (3)剝削的分量必須是超過了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才能構成富農成餘,如果剝削分量在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下,雖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連續性,也不论構成富農成份,而仍是富裕中農成份。

  (4)所謂全家一年總收入,是指自己生產部分與剝削他人部分的合計,例如某家全家一年自己生產部分四百元,剝削他人部分一百元,合計五百元,即是總收入。因爲剝削部分佔總收入百分之二十,故是富農。

  舉例

  (1)全家十一人吃飯,二人勞動。自己有田百六十担,收實穀百二十担(値四百八十元)。有茶山二塊,每年出息大洋三十元。有塘一口,每年出息大洋十五元。雜糧生產及養猪等每年約値百五十元。經常雇長工一個,雇了七年,到解放時止,每年剝削剩餘勞動約値六十元。放償大洋二百五十,利加三,年收七十五元,放了五年,到解放時止。判斷:此家自己勞動,但雇長工,放債不少,剝削收入超過全家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人口雖多,但開銷後餘錢不少,故是富農。

  (2)全家三人吃飯,一人從事主要勞動四個月。有田六十担,自耕三十担,收實穀十八担。出租田三十担,收租穀十二担,收了五年。經當每年請短工二十天。有牛一隻,每年可收牛租穀二担。放債大洋一百二十元,利加三,年收三十六元,放了三年。判斷:此家剝削收入超過自己生產,但因有一人從事四個月主要勞動,故是富農。

  (政務院補充决定)

  (一)前面二、三兩章所規定的富農與富裕中農的分界,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爲準,現改爲以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爲準。其剝削收入不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者,爲中農或富裕中農。

  (二)為了計算方便起見,規定以下幾項計算標準,是有必要的:一、凡經常雇請一個長工者,或有其他剝削,但其剝削分量相當於雇請一個長工以下者,均不得認爲富農。二、凡經常雇請兩個長工,或有其他剝削,其剝削分量的總和相當於雇請兩個長工以上者,一般可以算爲富農。但家庭消費人口多,生活幷不富裕者,仍不應算爲富農。三、凡經常剝削分量在相當於雇請一個長工以上,但不到雇請兩個長工者,則應仔細計算其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過者爲富農,不超過者爲中農或富裕中農。四、每年雇請零工或月工一百二十工者,作爲雇請一個長工計算。五、在計算剝削分量時,其直接受別人剝削部分應與剝削別人部分相抵計算。

  四、反動富農

  在解放前,尤其在解放後,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叫做反動富農。對於反動富農應該沒收他本人及其家屬中參加了這種反革命行爲的人的土地財產。

  對於反動資本家,適用上述的原則。

  【說明】這裏應該注意:

  (1)必須是「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才叫做反動富農。例如當革命時,領導民團屠殺工農,對民主政府頑强抵抗,特別是解放後還在領導別人組織反革命團體機關,或個別進行重大反革命活動,如暗殺,當敵人偵探,自動替敵軍帶路,逃往敵方帮助國民黨,積極地堅决地破壞分田或查田運動與經濟建設等。其他富農中,雖有反革命行爲,但不是領導的或重要行爲者,均不得沒收其土地財產。

  (2)反動富農家屬之中,只沒收參加了這種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分子的土地財產,其他分子的土地財產則不沒收。

  (3)以找生活爲目的而暫時跑去敵方的,不是反動富農,不應按反動富農待遇。

  (4)對於反動資本家之定義與處置,完全適用以上之規定。

  過去許多地方,把沒有重大反革命行爲的富農分子的土地財產沒收了,幷且一家中把沒有參加反革命行爲的富農分子的土地財產也沒收了,這是錯誤的。這種錯誤的一個來源,是在江西沒收分配土地條例的第三條:「凡加入反革命組織的富農,全家沒收。」這裡不分首領與附從,不分參加者與未參加者。關於家屬問題,雖在這一條的後半指出了:「其家屬未加入反革命組織,又無反革命行爲,幷與其家中反革命分子脫離關係,當地羣衆不反對者,得發還其土地」,但前旣全家沒收,後才發還一部,仍非正當辦法。因此這一條應照現在規定改正。又過去有些地方擴大反動資本家的範圍,沒收了一些不應沒收的商店,這也是不對的。

  舉例

  一家九人吃飯,一人勞動,又一人附帶勞動。有田一百六十担,自耕八十担,收實穀五十六担。出租田八十担,收租二十担,收了十年。有山五塊,每年出息大洋七十元。經常雇長工一人。欠債大洋四百二十五元,利加二五,欠了三年。放債大洋三百八十元,利加三,放了五年。有一人當靖衞團連長,當了兩年,與赤衞軍作戰五囘。又有人加入『AB團』(反共團)一年,但不是重要分子,無積極活動。家裡其他各人無明顯反動行為。判斷:此家成份是富農。有一人做了重大反革命工作,此人是反動富農,應沒收家產。其他各人不應沒收。另一人雖加入『AB團』,不是重要份子,又無積極活動,也不應沒收。

  (政務院補充决定)

  本章規定同様適用於地主及其他階級中的犯罪分子。

  五、富農應有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

  凡在土地改革中確定爲富農應有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等,在遵守政府法令下,富農自己有處置之權,他人不得妨礙。

  【說明】

  (1)近來有些地方發生工農貧民拿自己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調換富農應有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甚至有調換衣服、肥料的事情,這是不對的。

  (2)土地問題正確解决以後,富農分得之田,已經改良,變成好用,他人不得再去調換。富農添置之耕牛、農具、房屋,雖有多餘,亦不再行沒收,或調換。

  (政務院補充决定)

  本章規定,現在同様適用於地主。

  六、破產地主

  在解放前,地主已經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財産上的剝削,有勞動力但仍不從事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叫做破産地主。破產地主仍然是地主階級的一部分。

  但地主破產後,依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一年者,應予改變成份。

  地主破産後,依靠自己勞動爲生活來源之一部分,此部分逹到其一年生活費用三分之一者,得照富農成份待遇。

  【說明】

  (1)有些人把部分破產的地主叫做破產地主,這是不對的。因爲這種地主,還有一部分産業,依以剝削,這不過是剝削收入的分量有改變罷了。

  (2)有些人把破產後已經從事主要勞動滿一年的,叫做破產地主,這更是不對的。因爲地主破産後,從事主要勞動已滿一年(指解放前),他已經由地主變爲工人或貧民或農民了。

  (3)有些人把地主破産後,已經從事一部分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這是不對的。因為若其勞動已達到維持全家一年生活三分之一者,這種人已經應該給予以富農待遇了。

  七、貧民

  工人農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勞動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勞動為生活,或依靠少數生産資料自己經營以取得生活費,上面這些人沒有固定職業而生活貧苦者,均叫做貧民。鄕村及小市鎭貧民分子失業者,應分配土地。

  【說明】

  (1)貧民在城市中佔着相當的大數量,在鄕村及小市鎮上亦有一部分。貧民的職業是很複雜的,有些貧民的職業,常依季時更換而不能固定。貧民的生活是很困難的,其收入常不够支出。

  (2)工人農民外,如獨立生產者、自由職業者、小販、不雇用店員的小本經商者及其他一切勞動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職業而生活貧苦的,均屬於貧民範圍之內。

  八、知識分子

  知識分子不應該看做一種階級成份。知識分子的階級出身,依其家庭成份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來源的方法决定。

  一切地主資産階級出身的知識分子,在服從民主政府法令的條件下,應該充分使用他們爲民主政府服務,同時,敎育他們克服其輕視勞動人民的錯誤思想。

  知識分子在他們從事非剝削別人的工作,如當教員、當編輯員、當新聞記者、當事務員、當著作家、藝術家等的時候,是一種使用腦力的勞動者。此種腦力勞動者,應受到民主政府法律的保護。

  【說明】

  (1)近來有些地方,排除知識分子,這是不對的。吸收地主、資産階級出身而願爲民主政府服務的知識分子參加工作,是有利於人民革命事業的政策。在他們爲民主政府服務的期間,應設法解决他們的生活問題。

  (2)知識分子的階級出身,依其家庭成份决定。例如家庭屬於地主的是地主出身,家庭屬於富農的是富農出身,家庭屬於中農的是中農出身等。知識分子本人的階級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來源的方法决定,例如本人當地主的是地主,本人當資本宗的是資本家,本人當自由職業者的是自由職業者,本人當職員的是職員,本人當軍人的是軍人等。知識分子依靠家庭供給主要生活來源者,其本人成份亦依其家庭成份决定。把知識分子看做一種單獨的成份是不對的,把勞動人民子弟在學校讀過書的分子(所謂「畢業生」)當做一種壞的成份更是不對的。

  (3)把當敎員、當醫生等工作看做不是勞動,這也是不對的。

  (政務院補充决定)

  (一)凡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入的機關、企業、學校等,爲其中辦事人員,取得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爲職員。職員爲工人階級中的一部分。

  (二)凡有專門技能或專門知識的知識分子,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機關企業、學校等,從事腦力勞動,取得高額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例如工程師、敎授、專家等,稱爲高級職員,其階級成份與一般職員同。但私人經濟機關和企業中的資方代理人不得稱爲職員。

  (三)國民黨政府的各級負責官吏,不得定爲職員成份。這些人在解放以後有其他職業收入以爲生活之主要來源者,應根據其職業來决定其成份。

  九、游民

  在緊靠解放前,工人、農民及其他人民,被反動政府及地主買辦資產階級壓迫剝削,因而失去其職業和土地,連續依靠不正當方法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三年者,叫做游民(習慣上叫做流氓)。

  民主政府對於游民的政策,是爭取其羣衆,反對其中依附反動勢力而積極參加反革命的分子。關於爭取一般游民羣衆的主要辦法,是使他們囘到生產上來,分配土地和工作。但分配土地,須在鄕村居住,幷須自己能耕種者。

  【說明】

  (1)所謂依靠不正當方法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依靠偷盜、搶劫、欺騙、乞食、賭博或賣淫等項不正當收入爲生而言。

  有些人對於在業或半失業而兼有一部分不正當收入(非主要生活來源)的分子,槪叫做流氓,這是不對的。甚至把工農貧民中過去染有不良習慣,如嫖、賭、吸鴉片的人,都叫做流氓,這更是不對的。

  (2)有些地方,對於積極參加反革命的游民領袖分子(所謂流氓頭),不加懲辦,反而分田給他,這是不對的。有些地方,對於一般游民分子,又拒絕其分田的要求,這也是不對的。

  十、宗敎職業者

  凡在緊靠解放前,以牧師、神父、和尙、道士、齋公、看地、算命、占卦等宗敎迷信的職業,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三年者,叫做宗敎職業者,或迷信職業者。

  十一、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與土地

  紅軍戰士中地主富農出身的分子,在他們堅决爲工農利益作戰的條件下,不論指揮員、戰鬥員,本人及家屬都有分配土地之權。

  【說明】

  (1)優待紅軍條例第一條,「凡紅軍戰士家在民主政府區域內的,本人及家屬,均應與當地貧苦農民一様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這裏本已包括一切紅軍戰士在內。但近來有些地方,只問社會出身,不問政治表現,把地主富農出身而堅决爲工農利益作戰的紅軍戰士,已經分得的土地,重新沒收,這是錯誤的。

  (2)所謂「紅軍戰士家屬」,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權利。

  (政務院補充决定)

  所有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鬥員,所有起義軍隊的指揮員、戰鬥員從起義改編爲人民解放軍之日起,均適用本章各項規定,幷稱爲革命軍人。

  十二、工人的家庭是富農或地主者

  工人的家庭是富農或地主者,工人本人及其妻、子、女,依工人成份不變更。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或富農成份待遇。

  【說明】

  (1)地主或富農家中,在緊靠解放前,有人出賣勞動力已滿一年者,應承認其爲工人成份。本人及其妻、子、女照工人成份待遇。家中其他的人,照地主富農成份待遇,不得享受工人權利。家中如尙有其他成份,依其成份待遇。例如,一家有人在鄕村,靠收租放債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三年,此人是地主;有人依靠出賣勞動力,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一年,此人是工人;又有人在市鎮開自做自賣的小工業,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一年,此人是獨立生產者;各依其在一定時間內生活來源的性質,而决定其成份,又各依其成份,而决定其在民主政府法律下的待遇。

  (2)農村工人、獨立生產者、敎員、醫生等人中,兼有小塊土地,因鄕村不够維持生活,出外謀生,而將其小塊土地出租,並非依爲主要生活來源者,不能當地主看待。

  十三、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後的階級成份

  一、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後的階級成份,依照結婚在解放前後的分別,依照原來階級成份的分別,幷依照結婚後生活情形的分別,而决定其成份。

  二、凡在解放前結婚的: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嫁與工農貧民,從事勞動,依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承認其爲工人、農民或貧民成份。不從事勞動,及從事勞動不滿一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或富農、或資本家,過同等生活滿三年者,才能承認其爲地主或富農或資本家成份,如生活不與地主、富農、資本家同等,而與工農貧民同等(即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或過同等生活不滿三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

  三、凡在解放後結婚的: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其原來成份不變更。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嫁與工人、農民、貧民,須從事勞動,依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承認其爲工人、或農民、或貧民成份的。如不從事勞動,及從事勞動不滿一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

  四、解放前,工農貧民以子女賣與地主、富農、資本家者,及工農貧民與地主、富農、資本家相互以女招郞者,其出賣子女,及招來郞婿的成份待遇,適用上述一至三條之規定。

  五、解放前,工農貧民與地主、富農、資本家,相互以子過繼者,工農貧民之子過繼與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其過繼父母過同等生活,滿五年者,其成份同於過繼父母。如生活不與過繼父母同等,而與生身父母同等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地主、富農、資本家之子,過繼與工農貧民,與過繼父母過同等生活幷從事勞動滿一年者,其成份同於過繼父母。如不從事勞動,其生活不與過繼父母同等,而與生身父母同等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

  【說明】

  這裡所謂勞動,包括家務勞動在内。

  (政務院補充决定)

  本章二條關於在解放前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過同等生活不滿三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的規定,到解放後,對嫁與地主者,其成份應仍不變,對嫁與富農或資本家者當其繼續過同等生活滿一年後,應承認其爲富農或資本家成份。

  本章三條關於在解放後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依原來成份不變更的規定,在現在適用時,對於嫁與地主者,其成份應不變;對於嫁與資本家或富農過同等生活滿一年者,應承認其爲資本家或富農成份。

  十四、地主富農兼工商業者

  一、地主兼工商業者,其土地及其與土地相連的房屋、財産沒收。其工商業及與工商業相連的廠屋、店舖、住房、財產等不沒收。

  二、富農兼工商業者,其土地及與土地相連的房屋、財産,照富農成份處理。其工商業及與工商業相連的廠屋、店舗、住房、財產,照工商業者處理。

  十五、管公堂

  管公堂是一種剝削行爲,但應分別地主、富農、資本家管公堂與工、農、貧民管公堂的不同。

  【說明】

  管理各種祠、廟、會、社的土地財產,叫做管公堂。在農村中管公堂無疑是封建剝削旳一種,特別是地主階級及富農,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財產,成爲封建剝削旳主要方式之一。凡屬這種爲少數人把持操縱,有大量封建剝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爲,應該是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但有些公堂不是被少數人把持操縱,管理者並不能從管公堂得行爲中獲得收入,另有些小公堂,爲工農貧民羣衆輪流管理,剝削數量極小,則不能作爲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有些人以爲只要管過公堂的,都是地主、富農或資本家,這是不對的。

  丙、政務院的若干新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爲了正確地進行今後的土地改革,除開「怎様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兩個文件中所規定的各項原则外,特作下列各項决定:

  一、小手工業者。佔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産,以其成品出賣,作爲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爲小手工業者,或獨立生產者。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時雇用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小手工業者的社會地位,和中農類似。

  二、手工業資本家。佔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資本,雇用工人和學徒以進行手工業生産,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旳人,稱爲手工業資本家。小手工業者只雇用輔助自己勞動的助手和學徒,而手工業資本家雇用工人和學徒則不是爲了輔助他自己勞動,而是爲了獲取利潤。這是小手工業者與手工業資本家的主要區分。

  三、手工工人。完全沒有生産資料,或者只有很少的手工工具,向消費者,或问手工業資本家,或向小手工業者出賣勞動力,爲雇主從事手工業生產,領取工資,作爲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為手工工人。手工工人的社會地位,與工人雇農同。

  四、自由職業者。一切依靠獨立營業爲生,但不剝削他人的醫生、敎師,律師、新聞記者、著作家、藝術家等,稱爲自由職業者。這種自由職業者爲了執行自己的業務,有時雇用助手或雇工助理家務勞動,有這種雇工行爲的人,不算入剝削者範圍之内。這些人如不進行獨立營業而受雇於國家的或私人的機關中服務,叫稱爲職員。

  五、小商和小販。沒有或只有少量資本,向商人或小生產者購入商品,向消費者出賣,不雇請工人或店員,自己從事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勞動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爲小商。經常流動行走的小商,稱爲小販。

  六、商業資本家或商人。佔有商業資本,雇用工人或店員,以進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潤,作爲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稍爲商業資本家或商人。

  七、開明士紳。凡稱開明士紳,是指地主階級中某些個別的人,曾經反對蔣介石反動統治和帝國主義侵畧,以積極行動贊助人民主義事業,並擁護人民民主專政和贊助土地改革者。對於開明士紳,除依照土地改革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理其土地及其他財產外,應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給他們以照顧,並應吸收他們參加土地改革或人民政府、人民團體的工作。

  八、革命烈士家屬。凡稱革命烈士家屬,是指辛亥革命以來歷次爲革命陣亡和死難的烈士、抗日陣亡將士和人民解放戰爭中陣亡將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土地改革法中所稱其他人員的家屬,亦同此。

  九、少年兒童和靑年學生的家庭出身。凡年在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及在學校中讀者的靑年學生,除在土地改革時已成爲一個家庭的實際支配人得劃分其階級成份外,一般不應劃分其階級成份,只劃分其家庭出身。

  十、惡霸。凡稱惡霸,是指依靠或組成一種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爲了私人的利益,經常用暴力和權勢去欺壓與掠奪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查有實據者。凡惡霸分子經人民吿發後,由人民法庭判决處理。

  十一、地主成份的改變。凡地主成份,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完全服從政府法令,努力從事勞動生產,或作其他經營,沒有任何反動行爲,連續五年以上者,經鄕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得按照其所從事之勞動或經營的性質,改變其地主成份爲勞動者的成份或其他成份。其不努力從事勞動生產或作其他經營,或有任何反動行爲,或有違抗人民政府法令行爲者,則不在此例。老解放區的富農土地改革完成後合於上述條件滿三年者,亦得以同樣的方式改變其成份,不合於上述條件者,則不得改變。

  其他成份兼地主者,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即照其他成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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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k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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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25开个新帖吧。

#730

帖子 chunk999 » 2025年 9月 05日 09:27

据新华社9月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30年,培育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体育企业和体育赛事,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总规模超过7万亿元,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6项20条重点举措。一是扩大体育产品供给,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优化赛事服务管理,发展户外运动产业,培育壮大冰雪经济,推动体育用品升级。二是激发体育消费需求,拓展体育消费场景,举办体育消费活动,实施消费惠民举措,扩大体育消费群体。三是壮大体育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体育企业,搭建优质对接平台,深化体育产业交流合作。四是培育体育产业增长点,深化行业融合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体育数字化发展。五是强化产业要素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体育场地供给。六是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做好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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